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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租赁出新规时间:2022-01-15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近日开始施行。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市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数量动态调控,对备案车辆统一发放租赁车辆备案电子证,促进市场供需关系基本保持平衡。同时,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租赁运营,提高新能源车辆比例。 当前最常见的企业出行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就是征用员工私家车一起出行,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一些大巴包车平台进行大巴租赁。出于安全考虑,第二种方式往往更容易得到各个企业的青睐。大巴租赁性价比高,也能保证所有人员行动一致:一起出发一起返回,最大程度地集合了所有人员,可以更好地提升集体出行的活动质量。 2021年4月1日起,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新投运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为“租赁”;4月1日前已备案的非营运性质租赁车辆,应在明年3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对逾期未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进行管理注销。在规范新业态发展方面,实施意见也提出了要求。分时租赁企业应与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制度,落实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开展分时租赁或提供自助取还车服务的,租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实施意见还特别提出,加大新能源车型推广力度,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租赁运营,提高新能源车辆比例。 虽然发展迅速,但我国汽车租赁市场集中度较低。蔡团结曾提到,行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规范行业发展。而《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出具体要求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租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 目前,道路运输经营建立了以行政许可制度为基础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因此,《管理办法》也规定,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对此,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也针对实际经营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建议。2020年8月6日,交通运输部曾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5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表示,《管理办法》将对现行运营模式造成影响,其必要性还需商榷,建议应暂缓施行。 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崔东树也表示:“这是为了保护出租网约车市场规范,防止租赁车变成出租网约车的模式,也是进行分类经营的比较好的模式。”虽然一些租赁公司表示反对,但综合来看,对出租网约车市场的规范是利大于弊。 此外,《管理办法》还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同时也有部分公司通过建立信息平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管理办法》将租赁经营者的服务平台与信息平台进行了区分,表明信息平台虽然参与活动,但并非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信息平台也需要符合数字经济领域法律法规。 而为确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管理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对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等违规行为,明确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的市场。跨界合作也会成为一大趋势。 |